来源:区残联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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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政策法规,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针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就业难而采取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都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目的是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这项措施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真实性、公平性、广泛性。
二、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年修订本)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各用人单位每年都应当向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三、我市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年修订本)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我市对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时间、方式是怎样规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每年会以通告的形式公布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间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2015年,用人单位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其地税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用人单位应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bdpf.org.cn)、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14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到地税登记所在区县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点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上年度申报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变化较大的除外),2015年审核期内可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具体方法为:登陆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bdpf.org.cn)、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或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通过链接进入“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四)因北京市地税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系统进行了财税库银联网改造,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单位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缴款:
1、三方协议网上缴款。通过网上审核或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三方协议用人单位,既可根据核定金额在网上实时划款,也可选择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到银行缴款。
2、银行端查询缴款。通过网上审核或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核定金额在网上自行打印或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到银行缴款。
3、开户银行不是财税库银联网银行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后到银行缴款。
六、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该携带什么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时应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本单位2014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到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2014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应持残疾人职工的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2、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4、残疾人职工2014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或复印件;
5、2014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七、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职工?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内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
3、在职残疾人职工的月工资符合2014年北京市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4、所在单位为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八、用人单位招用的外省市残疾人职工能否计入残疾人职工总数?
凡是持有真实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本市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外省市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总数。
九、我市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北京市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北京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当年公布的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经财政部批准,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暂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征缴。2015年的征缴标准为2013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9521元的60%,即41712元(计算到元)。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例1:某单位2014年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其在2014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4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年度征缴标准×(职工总数×1.7%-安置残疾人数)
例2:某单位2014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9人,其在2014年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14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年度征缴标准×(职工总数×1.7%-安置残疾人数)
安排符合以下条件残疾人就业的,安排1人按安排2人计算:
1、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人;
2、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届和往届没有就业经历的中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
十、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如何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按其地税登记日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4年12月份完成地税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例:某单位2014年7月1日完成地税登记,其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4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年度征缴标准×(职工总数×1.7%×5个月/12个月-安置残疾人数)
十一、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如何计算缴纳保障金金额?
对于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其残疾人已就业的月份计算就业时间。
例:某单位成立于2014年6月1日,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其在2014年10月31日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15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年度征缴标准×(职工总数×1.7%×6个月/12个月-3个月/6个月)
十二、本市那些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满足下列几个条件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可认定为当年免交保障金小型微型企业:
1. 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
3. 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十三、2015年用人单位进行网上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哪些变化?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变化较大的除外)可登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www.bdpf.org.cn/wangshen)或通过市地税局、首都之窗网站链接登陆该系统,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为保护用人单位信息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单位默认密码登录“北京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恶意申报,今年网上申报系统的登录方式调整如下:
1.持有可登录地税系统数字证书的用户可使用该数字证书进行登录;
2.上年度进行过网上申报的单位,可继续使用修改后的密码进行登录;
3.首次登陆或忘记密码的单位,需持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到地税登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初始密码。.
十四、2015年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审核信息与往年有哪些不同?
因北京市地税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系统进行了财税库银联网改造,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或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并通过审核后,因故确实需要变更申报信息(如变更在岗职工人数或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进行重新审核的,须在完成当前核定金额的缴费后,再到地税登记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审核点办理信息变更、重新审核等手续。
十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性质和用途是什么?
《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为:
1、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
2、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
3、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旅游及多种经营;
4、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
5、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及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
6、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
7、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
8、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
十六、对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如何处理?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十七、单位对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存有异议怎么办?
单位对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存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重新审核。对重新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复核。
十八、如何查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
用人单位可登录市、区县残联网站、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和首都之窗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栏查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也可以通过电话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同时,用人单位也可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及相关税务所免费领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和宣传材料。